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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招商动态 |2017-06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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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
招商选资引荐人奖励办法(暂行)的通知
路政办发【2017】号
各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,区政府直属各单位:
《路桥区招商选资引荐人奖励办法(暂行)》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,现予印发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7年4月
(此件公开发布)
路桥区招商选资引荐人奖励办法(暂行)
为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,扩大招商选资成果,推动路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设置
区财政每年安排招商选资专项奖励资金,对招商引荐人进行奖励。
二、奖励对象
(一)招商选资引荐人(以下简称“引荐人”)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、协助落地单位与区外投资者直接联系,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,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。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(机关事业单位除外)。引荐人为2人以上的称引荐团队。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,不列入引荐人奖励对象。
(二)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(每个引荐项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),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区投资促进局办理确认手续。
(三)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。
三、奖励范围及标准
(一)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经济转型升级需求,符合我区环保、安全生产和节能降耗要求,重点鼓励引进符合我区“4+5”产业发展体系的产业项目和高精尖项目。
(二)生产建设类产业项目(以下简称产业项目)是指符合统计部门固定资产统计管理要求的项目。不包括政府性项目、商住项目、PPP项目、商贸综合体项目。产业项目按下表标准进行奖励。
类别
产业项目内容
奖励标准
备注
二类项目
总投资超1亿元(含)的一产项目;
总投资超2亿元(含)的二产项目;
总投资5亿元(含)以上的三产项目。
20万
奖励兑现条件: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计算依据,在达到各类项目投资标准的金额后方可兑现奖金。
一类项目
总投资超5000万元(含)的一产项目;
总投资超1亿元(含)的二产项目;
总投资超3亿元(含)的三产项目。
10万
(三)金融资本项目是指区外投资主体,以并购或增资控股区内企业等形式在路桥区投资发展。金融资本项目按下表标准进行奖励。
类别
金融资本项目内容
奖励标准
备注
二类项目
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1亿元(含)以上的一产项目;
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2亿元(含)以上的二产项目;
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5亿元(含)以上的三产项目。
20万
奖励兑现条件:以实际到位资金为计算依据(银行盖章的进账单为准),在达到各类项目投资标准的金额后方可兑现奖金。
一类项目
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5000万元(含)以上的一产项目;
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1亿元(含)以上的二产项目;
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3亿元(含)以上的三产项目。
10万
(四)经区招商选资领导小组确认的其他重大项目。
四、奖励程序
(一)项目引荐人须第一时间到路桥区投资促进局登记备案,填写《路桥区招商选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》(见附件1),并办理相关手续,确认为符合条件的引荐人。
(二)在项目成功引进后,符合条件的引荐人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项目落地单位提出书面奖励申请。引荐人需填写《路桥区招商选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》(见附件2),并提交《路桥区招商选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》及引荐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(审核时需查验正本)。项目落地单位在出具对引荐人的确认意见时,负责向路桥区投资促进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:(1)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;(2)公司章程;(3)项目验资报告、企业负债表、银行进账单和相关设备购物发票等有效的到资证明;(4)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基准表(以统计局盖章为准)或股东出资银行进账单(以银行盖章为准)。
(三)审核及发放。项目落地所在单位对项目引荐单位引进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,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报送至区投资促进局,并提供项目引荐人相关信息、引进项目相关材料证明及项目审核意见证明。区投资促进局将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统一梳理,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引进项目采用实地查看、查阅上报证明材料和确定资金台账等方式进行考核认定;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,并报区招商选资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文公示,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。产业项目的奖金50%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后支付,50%在项目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支付;金融资本项目在资金交割完成后一次性支付。奖金按规定程序发放并为其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(四)引荐人为一个的,全部奖金归其所得。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,奖金分配由团队内部自行协商分配,申请奖金时需同时提交达成的奖金分配协议。
(五)引荐人须在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2年内办理奖励资金申领手续,逾期不办者,视为自动放弃。
五、其他
(一)凡引进美元或其它外币的项目,按照资金到位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计算。
(二)项目投资人、引荐人相互串通,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、撤回投资的,一经查实,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奖励资金,违反法律的,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。
(三)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的项目,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,不重复计奖。
(四)本办法只适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引荐人。对未经引荐人引荐或达不到引荐人条件的投资项目不予奖励。
(五)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。
(六)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。
附件:1.路桥区招商选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
2.路桥区招商选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
附件1
路桥区招商选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
(备案号: )
年 月 日
引荐人
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
工作单位或法定
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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